国际商务技术 2022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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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徐岩(2001-),男,汉族,江苏扬州人,江苏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本科生。
资助项目:
2020年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数字货币洗钱犯罪风险与防治》。
摘要:本文所指的数字货币主要指数字加密货币。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新型犯罪越来越科技化。数字货币作为后发产物,法律应从多个角度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管控,包括:面对日益猖獗的数字货币洗钱犯罪,监管、立法、合作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数字货币洗钱犯罪的特点、影响,并提出了应对和解决的措施。
关键词:数字货币;洗钱犯罪;区块链
1. 数字货币的定义
数字货币是指以电子货币形式出现在大家面前的一种货币替代品。一般来说,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数字金币和加密货币都是数字货币,其发行者和使用范围不受法律约束。任何限制。
1976年,哈耶克在《货币非国家化》中提出了数字货币的理论雏形。2019年6月18日,美国知名社交平台发布名为“加密货币Libra”的白皮书,正式宣布计划构建一个全新的去中心化区块链,一种低波动性的加密货币和智能合约平台。但作为一种新型的数字货币,它的不稳定性也给各国的法定货币造成了损害,也损害了一大批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数字货币必须在政府监管下运作。为了跟上时代潮流,近年来,我国也开始关注数字货币的发展。目前,中国政府正在制定央行数字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政策。数字货币(CBDC)。
2.数字货币洗钱犯罪模型
数字货币是区块链技术的典型应用,区块链主要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将数据区块按顺序连接起来,形成链式数据结构,利用哈希函数编写的对称加密函数,保证区块链签名不可篡改。篡改或伪造。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加密技术赋予了它极高的安全级别,并决定了其签名数据资源的唯一性,使得存储在区块链中的数据信息不仅难以被篡改和伪造,还能够向用户公开透明地展示,从而给用户强烈的信任感,奠定使用的信用基础。
比特币直接体现了区块链数据加密的特性,每个区块中存储着一定数量的比特币,用户每挖出一个新区块,都可以获得更多的比特币,每挖出一个区块,区块之间的联系就会被打通,因为原本独立的区块逐渐连接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区块链。需要注意的是,比特币是比特币发行者发行的虚拟货币,而不是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其效力远不如普通而且比特币受众面较窄,只在用户之间流通,不具备替代法定货币的能力,因此,虽然技术要求已经达到使用标准,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仍然没有被广泛接受。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
区块链的一个特点是“公开且不可篡改的账本”,这使得数字货币交易账本“公开”,可以在公链上抓取,这似乎对洗钱十分不利。然而,它的另一个特点是交易基于网络,且为“非实名”。也就是说,虽然可以看到各个地址之间的交易状态,但交易主体实际上是匿名的。跨境充值数字货币等洗钱活动并且资金的转移可以通过网络在任何地方匿名、快速地进行,数字货币的匿名性和缺乏监管性为洗钱活动起到了隐蔽性的作用,这也使其成为洗钱的主要工具。
目前利用数字货币洗钱主要有四种模式:
直接交易。交易双方直接达成协议,使用数字货币和等值法定货币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结算,“一方交钱,另一方交货币”。这种形式常见于黑灰行业和上下游,利用数字货币的匿名性逃避警方调查。
借用第三方交易。利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第三方与对方结算数字货币。这通常是通过控制海外公司或账户,然后与国内各方结算数字货币来实现的,这给警方造成了困难追查。
交易所交易。这是目前数字货币洗钱最主要的方式。数字货币交易所一般位于海外,交易量大,难以追踪,监管薄弱,因此常常被利用通过多次兑换的方式洗钱匿名地址之间或不同类型的数字货币之间。
结合第四方支付平台的交易。其实,这是交易所交易洗钱手段的集中体现。在评分平台,程序员原本要向评分平台缴纳押金,现在却要购买数字货币,转入计分平台提供的充值地址,平台收集大量充值码,形成充值码池,再对接上游赌博诈骗系统,上游团伙可以利用数字货币进一步进行复杂的交易,然后提取现金,达到洗钱的目的。
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夸大虚拟货币的投资价值,推销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并以“挖矿”获得的虚拟货币升值收益为诱饵,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产品吸收公众资金,变相进行非法集资活动。2020年,浙江省公安厅破获一起犯罪嫌疑人设立网络科技公司在国内推广虚拟货币,以高利率引诱公众投资,牟取非法利润。犯罪嫌疑人声称其经营的“某币”是在“比特币”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数字货币,具有很高的升值潜力巨大,用于某知名国际金融集团及其十大互联网行业的企业集团内部结算及会员之间的会计核算,诱惑民众缴纳不同程度的门槛费用成为会员。该数字货币项目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募集资金,并通过拉人、分级返佣等方式不断发展下线,涉案人员数百人,涉案金额逾600万元。2020年,上海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上海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推销虚拟货币“矿机”的案件。投资者购买并使用“矿机”获取“以太币”后,犯罪分子利用该公司开设的账户,在“火币网”、“中币网”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为了迷惑投资者,犯罪分子还与投资者签订了“抄底协议”,约定回购两年后,以1.5倍的价格收购了多家“矿机”,之后,投资者挖出的“以太币”全部转入个人虚拟货币账户,随后携款潜逃。此次诈骗案共涉及上海地区投资者百余人,涉案金额逾500万元。由于数字货币发行门槛低,且经过精心包装后欺骗性极高,受害群体呈现出年轻化特征。近年来,数字货币犯罪已不再局限于中老年群体,而是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与非法集资犯罪相结合,成为新时代的“庞氏骗局”。
三、数字货币洗钱犯罪的危害
不同国家对数字货币的态度也不同,西方国家大多不承认虚拟货币的合法地位,但因为其持有者范围广泛,不得不允许数字货币与该国法定货币进行兑换。同时,同时,为了保护持有人的信息安全,各国也将数字货币纳入了法律监管体系,一些国家已经完全禁止虚拟货币的兑换。在对待虚拟货币的态度上,我国也是禁止的。 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地位,中国学者普遍认为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虚拟商品,不能作为法定货币。同时,由于虚拟货币的数字化、去中心化特点,虚拟货币若正式进入我国,将带来诸多难以阻挡的犯罪风险,主要风险有以下几点:
1. 容易成为犯罪工具
首先,由于虚拟货币的数字性质,它很容易进行远距离转移。例如,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除了具有投资价值外,近年来还成为一种新的洗钱手段,原因是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难以追踪,跨境流动方便,同时由于其匿名性强,来源难以追溯,甚至有人想通过虚拟货币转移资产、洗钱。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曝光了几起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案件,因为其洗钱成本比很多其他洗钱方式都要低。以其中一起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A交换了犯罪嫌疑人B利用境外网站的比特币矿工将部分赃款兑换成比特币密钥,并同步通过网络将密钥发送给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B,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这种在国内买,在国外卖的行为非常阴险,绕过了国内的多层监管,严重威胁到了社会金融秩序的安全。其次,我国没有专门交易虚拟货币的网站,很难为警方监管、取证、处罚网络交易提供便利。同时,不少网络博彩平台利用网络虚拟货币代替法定货币进行网络博彩,用虚拟货币代替网络赌场的“筹码”虚拟货币就这样在“合法”使用后,转化为现金,在市场上流通。据腾讯数据显示,其旗下网络游戏用户规模已远超百万。
(2)账户持有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我国目前尚无相应的法律来保护虚拟货币的安全,由于我国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管理不够重视,导致虚拟货币完全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即使维权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经营活动存在较大的风险,但其违法性还难以有效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我认为,造成这种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网络运营者的经营活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我国尚未法律认可虚拟货币,所以一些可以交易的厂商都是私人网站,这样的网站一般安全性很低,一旦有公司出现问题倒闭或者破产,持有该企业发行的虚拟货币的人厂方将面临承担相应损失的风险,而且承担相应损失的可能性很大;二是一些网络运营商在此方面的安全技术投入不够,网络防范措施不高。 ,数据管理不够严格。由于网络特性,很多黑客或者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会盗取他人的资产信息。第三,目前国内法律对个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缺乏相应的管理规定,一旦持有人的“虚拟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将面临巨额损失。资产被盗,由于其非法性,执法部门报案后处于有法可依的境地,想要追回持有人的资产几乎不可能。
3.浪费大量社会资源
比特币在我国不被接受,是因为不符合我国十三五规划,因为它所消耗的资源和它的价值不成正比,而且获取虚拟货币要花费很大的经济成本。互联网是获取比特币的唯一途径。根据虚拟货币的程序设计,一个地区有一定数量的比特币。开采难度越大,需要的时间和计算能力就越大。有些人使用挖矿需要消耗大量的电脑和电力,进而导致显卡价格不断上涨,挖矿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这与人类绿色发展的理念是相悖的。
4.影响法币体系、扰乱地区外汇管理秩序
目前,比特币发行方尚未为比特币安排相应的赎回机制,这一点可能连比特币的创造者中本聪都不太清楚。普通网民手中如果有多余的虚拟货币,也只能闲置。由于其非法性,无法在市场上正常交易,只能通过各种交易平台出售或兑换多余的比特币。这无形中促进了地下比特币交易市场的形成和繁荣。由于没有相对的法律监管,地下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将处于无序运行状态,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将被任意扩大。网站上可能会出现与人民币的双向兑换,将比特币伪装成一种支付工具,类似于法定货币,这将破坏我国的货币流通秩序。同时,比特币是在网站上交易的,不受任何央行的控制和限制,也不需要商业银行背书。一些商家通过位于不同国家的比特币交易网站平台买卖比特币,进而实现不同法币的兑换和流出,可以成功绕过任何国家的外汇管制体系。此外,一些交易者甚至以通过网站等地下交易市场低价出售,等到稀缺时再加价出售,通过制造差价赚取巨额利润,网络上甚至出现了与比特币有关的“银行”。
四、监管存在的问题
但在我国,虚拟货币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例如早期比特币经常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进行不正当交易,存在洗钱、恐怖融资等诸多风险。同时,由于其价格波动不稳定,很多投资者在这方面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因为在此之前,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也存在很多技术漏洞,导致用户资产或信息被盗因此比特币因容易出现问题而进入中国监管机构的视野。不过,这些负面消息不太可能阻碍比特币及相关虚拟货币行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
此外,比特币已经展现出一定的实用价值,同时,现在已有数百种改编自比特币协议的虚拟货币,如Libra,这似乎暗示着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即将迎来一段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监管部门当前也面临很多困难,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很多。
这些问题包括:1.是否禁止比特币;2.如何在法律上定义比特币;3.应该用什么法律来规范比特币。针对比特币快速发展带来的问题和影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比特币的法律制度。目前全球都在探索和研究比特币的监管,虽然现阶段我国监管机构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限制比特币的风险,但监管措施还存在一些问题,监管框架也尚未明确。
我国目前的监管还存在很多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比特币的定义,我国目前将比特币定义为虚拟商品,这是为了帮助人们快速区分比特币和法定货币的概念。但同时同时,比特币的这种定性,可能给未来的监管带来困难。目前央行的监管模式是将比特币排除在金融体系之外,防止其引发交易风险,冲击现有金融体系,任其自生自灭。但从长期监管角度看,我国监管部门应当将比特币相关交易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因此现在将比特币定义为虚拟商品,显然会对长期监管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对比特币交易网站缺乏相应的资质审核,比特币交易网站不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第五条所列的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类别。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我国目前尚无关于虚拟货币网站的法律,寻找法律依据时缺乏法律和行政法规可循。在我国人民银行对比特币进行定义后作为虚拟商品,从事比特币交易的网站的定位就变得很尴尬,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规定,审核其资质,这会造成比特币市场一定程度的混乱。
最后说一下比特币业务,比特币的初衷是让人们用商品来交换商品,进行等价交换,但由于它比较新,各国还来不及为其制定相应的法律,因此有很多地下交易等灰色地带的风险交易。例如被不法分子用来洗钱、资助恐怖主义等风险交易。
五、数字货币洗钱犯罪防范措施
1. 正式监督
就我国目前的反洗钱措施而言,对数字货币尚无专门的规定。而且由于数字货币本身的特点,监管难度较大。如果仅仅从禁止交易入手,对防范非法使用和洗钱犯罪不会起到效果,因此建立相应的监管规则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只能对本国境内的犯罪主体实行监管制度,而对通过境外交易平台进行的洗钱犯罪却无能为力,也正是因为如此,大部分犯罪分子都是通过境外平台进行洗钱活动。这给我们的监管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因此,修改《反洗钱法》,构建完善的识别和监控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借鉴其他国家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部门规章和监管模式,完善数字货币信息监控模式。在我的国家。
2.加强开发技术
在科技蓬勃发展的当下,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匿名性、跨境性等多种特性,导致侦查数字货币洗钱犯罪面临一系列困难,例如:查询资金和量化金额的困难。
因此,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完善信息登记制度势在必行,这将有助于追踪资金流向,发现和预防数字货币洗钱行为,在进行阶段予以阻断,在调查阶段予以协助。运用大数据、AI智能等技术对交易平台进行合理监督和约束,查找和弥补其运行机制的漏洞。
(三)加强国际合作
数字货币的跨地域性使其监管难度很大,因此,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合法有效的国际公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培养打击跨国洗钱犯罪的专业队伍都是打击数字货币洗钱的有效手段。
通过放宽我国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定义,扩大上游犯罪种类,赋予我国对该类犯罪的管辖权,将更好地促进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数字货币洗钱犯罪。
六、结论
通过研究数字货币洗钱犯罪,可以了解数字货币洗钱犯罪的犯罪手段、固定套路;发现数字货币洗钱犯罪猖獗的原因、打击数字货币洗钱的难点;以及监管方面的不足。
对于数字货币的定义,应该把它看作是新时代对纸币进行改进的产物,应该用前瞻性的眼光去看待,而不应该盲目地贬低。尽管它存在很多问题和当前,数字货币的犯罪可能性越来越大,抓住数字货币的发展机遇,或许就是抓住新时代的翅膀,为国际金融秩序的发展提供新动力。
参考:
[1]张欣茹.我国数字加密货币带来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研究.
[2]米小文,加密货币全球反洗钱监管:经验与趋势,北华金融,2018年第11期。
[3] 石宝兰,数字货币衍生犯罪及其治理,《铁道警官学校学报》2021年第31卷第2期。
[4]黄宇,区块链技术下数字货币理论与实践浅析,社科论坛,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5] 蒋汉祥、苏玉海,数字货币洗钱模型及追踪分析,社保研究,第7卷,第10期,2021年10月。
[6]区块链技术应用的犯罪风险与对策——以数字货币洗钱犯罪为视角,《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6月第32卷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