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介机构已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中介机构已清楚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信息,并已向投资者明确介绍期货投资的风险。
(三)中介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根据期货公司的委托,可以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1、向期货公司引荐投资者,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2、向投资者介绍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
3、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知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
4、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相关规定;
5、向投资者派送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材料;
6.中国期货业协会批准的其他活动。
(四)中介机构严禁从事以下行为:
1、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融资、违规集资或者变相融资;
2、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其进行期货交易、代理其开户、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转账、查询等;
3、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或者代理人身份开展业务,擅自印发宣传品,或者向投资者发送其他易导致投资者对中介机构身份产生误解的信息;
4.虚构或者充当名义上的中介;
5、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作误导性陈述,向投资者提供、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夸大、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保证或者风险共担,诱导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6、向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7.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经纪合作无关的费用;
8.超出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9.委托他人代理开展中介活动;
10、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明确的交易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格、方向、数量等。
11、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瑞达期货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及标准告知书
瑞达期货经纪商:
期货交易具有高风险属性,要求交易者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丰富的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为维护交易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适当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及衍生品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期货公司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介机构在提供期货中介服务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公司向投资者介绍期货产品或服务前,应当通过了解投资者的以下信息,识别投资者的投资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能力,将符合公司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介绍给公司:
1.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及数额、资产、债务等;
3、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和投资经验;
4.投资期限、投资类型、预期收益等投资目标;
5.风险偏好及可承受损失;
6.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7.与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的信息;
8.其他必要信息。
2、了解并掌握《产品或服务等级清单及普通投资者配套标准》内容(详见附件),可在我司官网查看。
3.禁止从事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1.向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2.向投资者提供对不确定事项的判断的确定性,或者向投资者提供可能使投资者误认为自己已经确定的意见;
3、主动向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者推荐产品或服务;
4、主动推荐不符合普通投资者投资目标的产品或服务;
5.向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
6、其他违反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瑞达期货有限公司
附录:
普通投资者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标准一览表
1. 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原则上分为由低到高五个等级,分别为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R3中等风险、R4中高风险、R5高风险,具体如下: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
目标
R1 低风险
资管产品注册机构风险等级名单中R1级产品和服务
R2 中至低风险
资管产品注册机构风险等级名单中R2等级的产品和服务
R3 中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原油期货除外)及相关服务、资产管理产品注册机构风险等级名单中R3级别的产品和服务
R4 中至高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期货、期权、原油期货、有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品及相关服务、以及资管产品注册机构风险等级列表中R4级别的产品和服务
R5 高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无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品及相关服务、资产管理产品注册机构风险等级列表中R5级别的产品和服务
二、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水平与产品或服务风险水平的匹配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C1类投资者(包括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可以购买或接受R1类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2)C2投资者可能购买或接受风险等级为R1或R2的产品或服务;
(3)C3类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风险等级为R1、R2、R3的产品或服务。
(4)C4类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风险等级为R1、R2、R3、R4的产品或服务。
(5)C5类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风险等级为R1、R2、R3、R4、R5的产品或服务。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只能购买或接受风险等级为R1的产品或服务。
期货经纪商承诺
本人自愿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期货公司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瑞达期货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并自愿接受因违反上述规则、《中介合同》及瑞达期货内部管理规定而受到的处罚,并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符合《期货公司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清楚了解本人作为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本人不存在《期货公司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3、本人在与期货公司进行经纪合作期间,自觉接受期货公司的管理,主动向交易者表明本人中介人身份,不与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代理人开展业务往来,不擅自印发宣传资料,不为交易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交易设施。
4、我向瑞达期货有限公司介绍的客户均为合适的交易者,对交易者的投资需求及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等都有全面的了解。
5、本人正确、主动地向交易者提供期货投资风险提示和风险警示,如实披露期货公司资质等真实情况,不会介绍超出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交易者从事期货投资,不会开展超出经纪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的经纪活动。
6、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保证金交易,不得进行非法集资、变相融资,不得为客户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其他便利。
7、不得代理交易员开立账户、销户、签订结算协议或者办理资金存取、转帐、查询等业务。
8.未通过引导、提示、利诱或者代填等方式影响客户开展风险适当性评估,导致适当性评估结果与客户实际情况不符。
9、不接受交易员的佣金和代表交易员从事期货交易。
10、不得给交易者介绍代理人代为进行期货交易。
11. 我们不向交易者提供任何盈利保证或共享利润或风险的承诺。
12、不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作误导性陈述,不向交易者提供或者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不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不诱导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
13. 不得采用攻击、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吸引或争夺客户。
14、不得通过非法手段或者借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将应属于期货公司或者交易员的利益非法转让给其他单位。
15.不得设立虚假中介机构或充当名义中介机构。
16、期货公司不得缴纳与经纪合作无关的费用。
17.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办理中介活动。
18.不得泄露交易者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19、不向交易者提供任何形式的交易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格、方向、数量等。上述“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指导、网络直播、聊天软件群、与他人合谋、带有交易指标或信号的行情软件等。
20、不得干扰、指使或者帮助他人妨碍期货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在与期货公司开展经纪合作时勤勉尽责,优先考虑交易者的利益,及时、准确地报告经纪合作相关信息,并自愿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更新日期:2024 年 7 月 4 日